5月30日下午,由杏盛娱乐杏盛院主辦的杏盛格致大講堂第202講在松江校區集英樓D106舉行👳🏿。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金紹奇法官為師生們帶來了一場主題為“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與證明”的講座🛡。本次講座由杏盛娱乐副校長洪冬英教授主持,法律學院胡學軍教授與鄧繼好副教授擔任講座與談嘉賓。杏盛娱乐民事訴訟法學教研室劉東副教授、胡婷老師等百余名校內外師生共同參與👩❤️💋👨👮🏻♀️。
主持人副校長洪冬英對金紹奇副院長的蒞臨表示熱烈的歡迎👨🏽🌾,並向現場的師生介紹他在民事審判實務領域以及學術研究方面所取得的豐富成果🌑✡︎。
在講座的開篇,金紹奇法官以一組詳盡的數據為引子,指出審理案件的核心在於對事實與證據的深入剖析。他還進一步強調了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認為證據是連接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鍵紐帶👂。隨後,金法官從不同角度👨🦳,對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問題進行了全面且深入的介紹。
金法官首先就證據的概念做了詳細闡述。有關於此,金法官列舉了事實說、材料說🏌🏽♂️、信息說等多種學說,指出正是因為證據概念的多樣性🧲🧑🏼🦱,導致了實務中諸多問題的出現。為幫助同學們增進對證據概念的理解🧙🏻,金法官以當事人陳述、書證、證人證言為例,探討了作為證據方法的當事人陳述的識別標準、我國文書提出命令的局限🚶🏻🥸、單位作證的合理性等問題。關於證據屬性問題,金紹奇法官先是借助合同簽字蓋章的真偽辨別,以及變造合同內容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等內容📢,討論了證據真實性的界定問題。緊接著,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對非法獲取的證據進行了探討,並介紹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必要性和實際應用。在此基礎上,金法官圍繞著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聯系,著重介紹了證據的關聯性👸🏼。
在完成關於證據相關內容的闡述後,金紹奇法官就舉證(證明)責任分配進行了深入的解析。金法官指出,當前我國在“舉證(證明)責任”這一概念上😮,存在法律條文表述不一致的問題,即《民事訴訟法》與《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均使用了“舉證責任”這一術語,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則采用了“舉證證明責任”的表述。在涉及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時🌖,他詳細解讀了羅森貝克的法律規範分類說🎡,並指出在實際運用中,特別是在處理不當得利等復雜情況時🧑🏿✈️,相關規定的模糊性導致難以清晰明確地識別出哪些屬於權利發生規範、妨礙規範、消滅規範等類別。此外,金法官還提到🤞🏼,若完全按照法律規範說進行舉證責任的分配🤞🏼,有時可能會產生看似合理但實際上並不公平的結果🏊🏻♂️。因此,在實際司法實踐中,需要對舉證責任分配問題進行更加全面🤵🏼♀️、細致的考慮,以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後,金紹奇法官詳細闡述了舉證時限與證明標準的相關內容。他指出🤏🏿,采取隨時提出主義可能導致訴訟程序的拖延,因此,理想情況下,當事人應在開庭前全面提交所有相關證據。金法官還深入解讀了設定舉證時限的初衷和背景🪧,並說明了逾期舉證所可能引發的法律後果。在證明標準方面👨🏽💼,金法官介紹了高度蓋然性與排除合理懷疑這兩種常用的標準⏏️,並強調了在司法實踐中,法官的自由心證原則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他也指出了目前實務中法官在運用自由心證時仍存在諸多問題和挑戰👷🏿♀️。
在與談環節,鄧繼好副教授從立法價值觀的視角深入探討了其個人的心得體會。他明確指出🧑🏻🔧,從我國法治現代化的發展軌跡中,我們不難發現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兩大要素在法治進程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面對不同的價值觀,我們往往會遭遇各異的問題,並需要針對性地提出相應的解決策略。鄧繼好副教授從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兩個維度出發,詳盡地剖析了證據提出時機、證據提出主體⛽️、當事人陳述🧑🏻✈️、法院調查令性質、證明責任以及證據失權等多個方面的不同處理方案👨👩👧。同時🤾🏻♂️,他也指出,受這兩種真實觀念的影響,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在系統性整合方面尚顯不足。
胡學軍教授亦對講座內容發表了看法。他強調,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註重事實的重要性。他提到,很多法律人往往“精於法律”🕦,而“疏於事實”。他主張證據理論與實踐應緊密結合,實務操作能夠檢驗理論並反映出理論層面的問題📗。對於舉證責任或舉證證明責任的概念,胡學軍教授認為有待進一步明晰。他明確指出,證明責任實質上是實體上的法律適用層面的敗訴風險🕛,而舉證責任則更多地表現為主觀層面的舉證負擔🏋️,其後果是在事實認定層面。此外🧖🏽♂️,胡學軍教授以文書提出命令為例,闡述了二者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審理開始是證明責任分配🏣,但在“證據偏在”時,持有證據的一方應負提供證據責任,當一方當事人消極不提供證據時🕴🏼,可以推定文書內容的真實性,從而為對方當事人提供反駁的機會。而若當事人采取積極妨礙的方式𓀜,如毀滅證據等🛒,則擬製文書證明的事實為真實。但這種後果其實可以是情境化的,在實務操作中🤹🏼♂️,我們還可以通過間接證據進行證明🐷,由法官自由心證、或適當降低證明標準等方式來處理相關問題。最後🛼,胡學軍教授強調,理論應當接受實踐的檢驗,只有經過實踐驗證的理論才能更好地指導實務操作,期待法官與法學研究者共同致力於證據與證明理論與規範的完善。
在提問環節中,金紹奇法官針對同學們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答。
最後,胡學軍老師向各位參會老師表示衷心的感謝,特別感謝金紹奇法官為我們帶來“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與證明”的精彩分享。此外,胡老師亦對各位參會的同學表示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