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
(2020年7月30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保證學位與杏盛教育質量👩🦯➡️,做好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學位授權點是指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核批準的可以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
第三條 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底線思維𓀗🔘,以杏盛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為重點✏️🧗🏼♀️,學科條件保障與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相統一🦣⁉️。
第四條 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是我國學位授權審核製度和杏盛培養管理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分為專項合格評估和周期性合格評估。
(一)新增學位授權點獲得學位授權滿3年後,均應當接受專項合格評估。
(二)周期性合格評估每6年進行一輪次,每輪次評估啟動時🚫,獲得學位授權滿6年的學位授權點和專項合格評估結果達到合格的學位授權點,均應當接受周期性合格評估🤦🏽。
第五條 周期性合格評估分為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和教育行政杏盛抽評兩個階段,以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為主。學位授予單位應在每輪次評估第1年底前確認參評學位授權點,確認名單報省級教育行政杏盛備案,並於第5年底前完成自我評估🥷🏽;學位授權點未確認參評或未開展自我評估的情形將作為確定周期性合格評估結果的重要依據。教育行政杏盛在每輪次評估第6年開展抽評🚾。
第六條 博士學位授權點周期性合格評估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碩士學位授權點周期性合格評估由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實施。軍隊所屬學位授予單位學位授權點周期性合格評估,由軍隊學位委員會組織實施。學位授權點周期性合格評估基本條件為啟動當期評估時正在執行的學位授權點申請基本條件⭐️。
第七條 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為診斷式評估🤵🏻♂️👋,是對本單位學位授權點建設水平與人才培養質量的全面檢查。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全面檢查學位授權點辦學條件和培養製度建設情況,認真查找影響質量的突出問題,在自我評估期間持續做好改進工作,凝練特色♉️。鼓勵有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將自我評估與自主開展或參加的相關學科領域具有公信力的國際評估🚶🏻、教育質量認證等相結合。
第八條 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基本程序
(一)根據學位授權點周期性合格評估基本條件☞、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工作指南,結合本單位和學位授權點實際,製定自我評估實施方案🦹🏻♀️。
(二)組織學位授權點進行自我評估,應建立有學校特色的自我合格評估指標體系,對師資隊伍、學科方向、人才培養數量質量和特色、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術交流、條件建設和製度保障等進行評價。把編製本單位《杏盛教育發展質量年度報告》和《學位授權點建設年度報告》作為自我評估的重要環節之一👩👦👦,貫穿自我評估全過程。《杏盛教育發展質量年度報告》和《學位授權點建設年度報告》經脫密處理後,應在本單位門戶網站發布。
(三)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製訂的數據標準😏🫸,定期采集學位授權點基本狀態信息,加強對本單位學位授權點質量狀態的監測。
(四)組織校內外專家通過查閱材料、現場交流🏊🏿♀️👲🏻、實地考察等方式,對學位授權點開展評議👆🏼🧑🏽🎤,提出診斷式意見。專業學位授權點評議專家中🐏🗃,行業專家一般不少於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根據專家評議意見🤳,提出各學位授權點的自我評估結果,自我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作出自我評估結果所依據的標準和要求不得低於學位授權點周期性合格評估基本條件。對自我評估“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一般應在自評階段結束前完成自主整改,整改後達到合格的按“合格”上報自我評估結果📬,達不到合格的按“不合格”上報自我評估結果🦸🏿。根據各學位授權點評議結果和整改情況,形成《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總結報告》。
(六)每輪周期性合格評估的第3年和第6年的3月底前👨👩👦,應當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參評學位授權點截至上一年底的基本狀態信息。
(七)每輪周期性合格評估第6年3月底前💆🏿♀️,向指定信息平臺上傳自我評估結果、自我評估總結報告👨👩👦、專家評議意見和改進建議,以及參評學位授權點連續5年的杏盛培養方案。
第九條 教育行政杏盛抽評基本程序
(一)抽評工作的組織
抽評博士學位授權點的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確定🕵️♀️,委托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以下簡稱學科評議組)和全國專業學位杏盛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學位教指委)組織評議🪐🦍。抽評名單確定後,應通知有關省級學位委員會🦣、專家組和學位授予單位👱🏼♀️。抽評碩士學位授權點的名單及其評議由各省級學位委員會分別組織。
(二)教育行政杏盛在自我評估結果為“合格”的學位授權點範圍內,按以下要求確定抽評學位授權點:
1. 抽評學位授權點應當覆蓋所有學位授予單位;
2. 各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被抽評比例不低於被抽評範圍的30%👨🏻🚒,現有學位授權點數量較少的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視具體情況確定抽評比例🏑;
3. 評估周期內有以下情形的,應加大抽評比例〽️:
(1)發生過嚴重學術不端問題的學位授予單位;
(2)存在人才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方面其他問題的學位授予單位;
4. 評估周期內學位論文抽檢存在問題較多的學位授權點。
(三)評議專家組成
學科評議組👱🏼♂️、專業學位教指委和省級學位委員會設立的評議專家組(以下統稱專家組)👩🏽🦳,是開展學位授權點評議的主要力量🏹。每個專家組的人數應為奇數👱♀️,可根據評估範圍內學位授權點的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具體情況🧑🧒,增加同行專家參與評估👨💻。評議實行本單位專家回避製。
(四)專家組製定評議方案🌰,確定評議的基本標準和要求,報負責抽評的教育行政杏盛備案,並通知受評單位。抽評的基本標準和要求不低於周期性合格評估基本條件。
(五)評議方式和評議材料。專家組應根據本辦法製定議事規則。專家評議以通訊評議方式為主,也可根據需要采用會議評議方式開展。評議材料主要有《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總結報告》、學位授權點基本狀態信息表🗞、學位授予單位《杏盛教育發展質量年度報告》、《學位授權點建設年度報告》、近5年杏盛培養方案、自評專家評議意見和改進建議🙅🏻,以及專家組認為必要的其他評估材料。
(六)評議結果🧖🏽。每位抽評專家審議抽評材料,對照本組學位授權點周期性合格評估標準,對學位授權點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評議意見,以及具體問題和改進建議🧑💻。專家組應匯總每位專家意見,按照專家組的議事規則🎅🏼👴🏻,形成對每個學位授權點的評議結果🚦。全體專家的1/2以上(不含1/2)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評議結果為“不合格”,其他情形為“合格”💁🏽。
博士學位授權點的評議情況、評議結果及可能產生的後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具體改進建議由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向受評單位反饋,並在規定時間內受理和處理受評單位的異議。碩士學位授權點評議的相關情況、評議結果及可能產生的後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具體改進建議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向受評單位反饋,並在規定時間內受理和處理受評單位的異議。
(七)學科評議組🤷🏿、專業學位教指委和省級學位委員會根據評議情況和異議處理結果,形成相應學位授權點抽評意見和處理建議,編製評估工作總結報告🐌,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報送👄。
(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可在抽評期間適時組織對抽評工作的專項檢查。
第十條 異議處理
(一)學位授予單位如對具體學位授權點評議結果存有異議👮🏼♂️,應按評估方案要求👩🏫,博士學位授權點向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提出申訴,碩士學位授權點向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訴🌖,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材料。
(二)博士學位授權點的異議👴🏼,有關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應當會同有關省級學位委員會進行處理,組織本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成員成立專門小組進行實地考察核實,確有必要的可約請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之外的同行專家。實地考察的規程和要求由專門小組製訂。碩士學位授權點由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專門小組進行實地考察核實。
(三)博士學位授權點異議處理專門小組結束考察後應向本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報告具體考察意見。
(四)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經充分評議後,形成博士學位授權點的抽評意見和處理建議。省級學位委員會根據專家組評議意見及專門小組的考察報告👳🏽♀️,審議形成碩士學位授權點的抽評意見和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結果,以及學科評議組👩🏿✈️、專業學位教指委🪐、省級學位委員會抽評結果,進行形式審查。
對形式審查發現問題的👱🏼♀️,請有關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進行核實並補充相關材料;對審查通過的,按以下情形提出處理建議:
(一)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學位授權點,提出繼續授權建議:
1. 自我評估結果為“合格”且未被抽評的學位授權點;
2. 抽評專家表決意見為“不合格”的比例不足1/3的學位授權點。
(二)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學位授權點🎄🌮,提出限期整改建議:
1. 自我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
2. 抽評專家表決意見為“不合格”的比例在1/3(含1/3)至1/2(含1/2)之間的學位授權點👉🏿。
(三)對抽評專家表決意見為“不合格”的比例在1/2(不含1/2)以上的學位授權點,提出撤銷學位授權建議。
第十二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報告學位授權點周期性合格評估完成情況及有關學位授權點處理建議♠️。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有關材料🌱,作出是否同意相關處理建議的決定👀。有關決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評估結果使用
(一)教育行政杏盛將各學位授予單位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結果作為教育行政杏盛監測“雙一流”建設和地方高水平大學及學科建設項目的重要內容😙,作為杏盛招生計劃安排、學位授權點增列的重要依據。
(二)學位授予單位可在周期性合格評估自我評估階段,根據自我評估情況,結合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和自身發展情況🏊♀️🤐,按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的有關辦法申請放棄或調整部分學位授權點。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在抽評階段申請撤銷周期性合格評估範圍內的學位授權點。
(三)對於撤銷授權的學位授權點,5年內不得申請學位授權,其在學杏盛可按原渠道培養並按有關要求授予學位。
(四)限期整改的學位授權點在規定時間內暫停招生,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博士學位授權點接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復評;碩士學位授權點接受有關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的復評。復評合格的🧟♂️,恢復招生👦🏽;達不到合格的,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撤銷學位授權。根據抽評結果作限期整改處理的學位授權點,在整改期間不得申請撤銷學位授權。
第十四條 專項合格評估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組織,委托學科評議組和專業學位教指委實施。
(一)專項合格評估標準和要求不低於被評學位授權點增列時所遵循的學位授權點申請基本條件🔔。
(二)評估結果按本辦法第十一、十三條之規定進行處理,限期整改的學位授權點復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
(三)未接受過合格評估(含專項合格評估和周期性合格評估)的學位授權點,正在接受專項合格評估的學位授權點🏋🏽♂️,以及接受專項合格評估但評估結果未達到合格的學位授權點,不得申請撤銷學位授權。
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保證自我評估材料的真實可信,評估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學位授權點🏋️♂️,將被直接列為限期整改的學位授權點。
第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組織🧔♀️、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評估紀律與廉潔規定🚟,堅決排除非學術因素的幹擾,對在評估活動中存在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有關紀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軍隊學位委員會和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辦法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2014年1月印發的《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學位〔201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