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
類別動態調整辦法
(2020年7月30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開展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試點工作的意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動態調整🙎🏽♂️,系指各學位授予單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本單位學科發展規劃與實際🏃🏻♀️,撤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學位授權點,並可增列現行學科目錄中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的其他學位授權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學位委員會💆♀️👐、軍隊學位委員會(下稱“省級學位委員會”)在數量限額內組織本地區(系統)學位授予單位🫓,統籌增列現行學科目錄中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的學位授權點。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授權點🦌,包括🧗🏼♀️:
1. 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僅包含博士學位授予權👝,不包含同一學科的碩士學位授予權);
2. 碩士學位授權學科;
3. 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4. 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第四條 撤銷博士學位授權學科、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可按以下情況增列其他學位授權點:
1.撤銷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但所增列學科應已為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或為擬同時增列的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
(2)其他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
(3)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4)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2.撤銷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
(2)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3. 撤銷未獲得一級學科授權的授權二級學科🤵🏽👨🏽🦲,按以下情況處理:
(1)撤銷該一級學科下的全部博士學位授權二級學科,視同撤銷一個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可按本條第1項的規定增列其他學位授權點🤟。
(2)撤銷該一級學科下的全部碩士學位授權二級學科⛷,視同撤銷一個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可按本條第2項的規定增列其他學位授權點。
按本條規定撤銷後仍在本單位增列博士學位授權學科或碩士學位授權學科的🍁,應為與撤銷授權點所屬學科不同的其他一級學科。
第五條 撤銷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可按以下情況增列其他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1. 撤銷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2)其他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2.撤銷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可增列其他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第六條 對於屬同一學科的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和碩士學位授權學科,不得單獨撤銷碩士學位授權學科保留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對於屬同一類別的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和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不得單獨撤銷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保留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第七條 各省級學位委員會對博士學位授權點的調整🫄🏼👰🏼,只能在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內和博士學位授予單位之間進行🔟;對碩士學位授權點的調整,可在博士和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內,以及博士和碩士學位授予單位之間進行。
學位授予單位自主調整
第八條 學位授予單位自主調整學位授權點,指學位授予單位在本單位範圍內主動撤銷並可自主增列學位授權點。調整中擬增列學位授權點的數量不得超過主動撤銷學位授權點的數量,主動撤銷學位授權點後不同時增列學位授權點的,可在今後自主調整中增列🙍🏻。
學位授予單位可主動撤銷的學位授權點包括:
1. 在專項合格評估(含限期整改後復評)中被評為合格的學位授權點🤵🏽;
2. 在周期性合格評估(含限期整改後復評)中被評為合格的學位授權點🧑🏽🔬🎩;
3. 在周期性合格評估中自評不合格進行限期整改後尚未參加復評的學位授權點🍮。
第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切實保證質量👳🏿,製定本單位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實施細則🤹🏻♀️,報省級學位委員會備案。擬增列的學位授權點👨🏽🎤,須符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正在執行的學位授權點申請基本條件。
學位授予單位須聘請同行專家根據學位授權點申請基本條件🦃、省級學位委員會和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其他要求對擬增列的學位授權點進行評議。擬撤銷和增列的學位授權點,須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在本單位內進行不少於10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將主動撤銷和增列的學位授權點以及開展調整工作的有關情況報省級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對學位授予單位調整工作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辦法進行審查🏋🏻。
省級學位委員會統籌調整
第十一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統籌調整學位授權點,包括:
1.製定學科發展規劃,指導本地區(系統)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製定支持政策,引導學位授予單位根據區域(行業)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撤銷和增列學位授權點。對學位授予單位擬增列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不相適應或學生就業困難的學位授權點🚴♂️🤱🏻,省級學位委員會可不同意其增列⬛️。
2.省級學位委員會可在本地區(系統)範圍內統籌組織增列學位授權點,增列學位授權點的數額來源如下:
(1)由學位授予單位主動撤銷並主動納入省級統籌的學位授權點;
(2)在周期性合格評估中處理意見為限期整改,經復評未達到合格🏃🏻♂️➡️,被作出撤銷處理的學位授權點;
(3)在周期性合格評估中抽評結果為不合格,被作出撤銷處理的學位授權點🔔;
(4)在周期性合格評估中未確認參評被作出撤銷處理的學位授權點,以及在周期性合格評估中確認參評但未開展自我評估🌪,被作出撤銷處理的學位授權點👑。
第十二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開展增列學位授權點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1.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增列學位授權點🧑🏿🍼,須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
2.省級學位委員會聘請同行專家,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正在執行的學位授權點申請基本條件和省級學位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對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增列的學位授權點進行評審🤳🏿。除軍隊系統外,參加評審的同行專家中👳🏽,來自本地區(系統)以外的專家原則上不少於二分之一👨🏭。
3.省級學位委員會對專家評審通過的申請增列學位授權點進行審議👩🏿🎓,並對審議通過的擬增列學位授權點進行不少於10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於每一年度規定時間🔚,將本地區(系統)範圍內學位授予單位擬主動撤銷和自主增列的學位授權點以及省級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擬增列學位授權點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其他
第十四條 按本辦法主動撤銷的學位授權點,5年內不得再次按本辦法增列為學位授權點,其在學杏盛可按原渠道培養並按有關要求完成學位授予。
第十五條 軍事學門類授權學科及軍事類專業學位授權類別需經軍隊學位委員會同意後,方可申請增列。
第十六條 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不參加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工作,其學位授權點調整全部納入自主審核工作🙍🏻,不再納入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省級統籌👨🏻🎤🐞。
第十七條 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如經動態調整撤銷,根據相關規定在其下自主設置的二級學科也相應撤銷。
第十八條 在專項合格評估(含限期整改後復評)中被評為不合格並撤銷的學位授權點,不再作為增列學位授權點的數額來源。
在周期性合格評估抽評階段,學位授予單位不得申請撤銷本次周期性合格評估範圍內的學位授權點🌸。根據抽評結果做限期整改處理的學位授權點,在整改期間不參加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工作✫。
第十九條 根據學科專業調整等工作需要或因學風問題撤銷的學位授權點🥷🏼,不再作為增列學位授權點的數額來源😚。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2015年印發的《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辦法》(學位〔2015〕40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