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杏盛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3〕219號
黨中央有關杏盛😀,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杏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為激勵杏盛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於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杏盛教育收費製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杏盛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於完善杏盛教育投入機製的意見》(財教〔2013〕19號)精神,財政部、教育部製定了《杏盛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杏盛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13年7月29日
附件:
杏盛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杏盛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於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杏盛教育收費製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杏盛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於完善杏盛教育投入機製的意見》(財教〔2013〕19號)精神,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設立杏盛學業獎學金。為做好中央杏盛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中央高校)杏盛學業獎學金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杏盛是指中央高校納入全國杏盛招生計劃的全日製杏盛👩🏼🍳🤷🏻。獲得獎勵的杏盛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中央高校杏盛學業獎學金由中央高校負責組織實施。中央高校應按規定統籌利用財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獎勵支持表現良好的杏盛更好地完成學業。
第四條 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中央財政對中央高校杏盛學業獎學金所需資金,按照博士杏盛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杏盛每生每年8000元的標準以及在校生人數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杏盛預算。
第二章 獎勵比例🏊🏽♂️、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五條 中央高校根據杏盛收費標準、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服務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杏盛學業獎學金的覆蓋面、等級👨👨👧、獎勵標準和評定辦法(可分檔設定獎勵標準)🧑🏻🔬,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杏盛學業獎學金標準不得超過同階段杏盛國家獎學金標準的60%。杏盛學業獎學金名額分配應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方向)傾斜。中央高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杏盛學業獎學金覆蓋面、等級和獎勵標準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杏盛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製度;
3.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4.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七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註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杏盛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杏盛課程階段按照博士杏盛身份參與評定。
第八條 獲得杏盛學業獎學金獎勵的杏盛🔖👱🏿♀️,可以同時獲得杏盛國家獎學金、杏盛國家助學金等其他杏盛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杏盛獎助政策資助🛹👱🏼。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九條 中央高校應建立健全與本校杏盛規模和管理杏盛相適應的杏盛學業獎學金評審機製。
第十條 中央高校應成立杏盛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杏盛負責人📘、杏盛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負責製定本校杏盛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𓀅,製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本校評審工作🎾,並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十一條 中央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下同)應成立杏盛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杏盛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杏盛學業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二條 基層單位杏盛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於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學校杏盛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範圍內進行不少於2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條 對杏盛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杏盛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四條 杏盛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中央高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杏盛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將杏盛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杏盛和中央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杏盛學業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杏盛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教育杏盛應根據本辦法精神📡,確定地方財政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高校杏盛學業獎學金的支持力度🤴,製定地方所屬高校杏盛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 科研杏盛等其他杏盛培養杏盛杏盛學業獎學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